新歐盟EMC指令2014/30/EU

2014329日,歐盟委員會發表了多項重鑄CE標誌的指令,以配合歐盟委員會的新立法框架(NLF)。在新立法框架下,授權經營者可為每件電子電氣產品提供單一的合規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及以相同標誌要求,及可追溯性要求,橫跨各種產品。

更新的EMC指令編號為2014/30/EU ,將於2014418日生效。舊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將於2016420日廢除。

新指令涵蓋的產品包括新型投放於歐盟市場的產品,以及以不同形式供應的產品,包括遠程銷售類產品。但它並不適用於只能單獨用於研究及開發設施等用途的特制評估套件。

分銷商須於本指令(2014/30/EU)完全取代舊有指令(2004/108/EC)前,作出合理的過渡性安排,持續提供已投放市場上之相關設備,維持配銷通路的供應。

新指令明確列出各類型授權經營者,即生產商、授權代表、分銷商、進口商及其有關產品之各自代表,於供應和銷售鏈上的義務和責任。

新指令制訂了合格評定機構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通告的詳細規定。當中詳細指出通告機構應遵守的所有要求和義務。還詳細指出公告機構 (Notified Bodies) 的所有要求、義務、申請、變更、運作、上訴和相互協調。

新指令中特別提到,對於某些方面的基本要求,製造商可以選擇通過內部生產控制方法,以減少申請合格評定程序。而對於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可基於內部生產控制方法,根據歐盟型式檢驗程序進行型式合格評定。

新指令亦於技術文檔中,加入新要求:

- 設計概念和製造圖像,以及組件方案、子組件、原理等;

- 必要的描述和說明,以理解那些圖像和方案,以及理解該設備操作

製造商應加貼CE標誌於每一件個體設備上,以滿足本指令的合適要求。而製造商亦應為設備模型,制定歐盟書面合規聲明。當設備已投放市場,該聲明應與技術文檔保存一起。直至10年後,再透過國家級機構進行處置。

官方形式的不符合狀況也明列在新指令中。新指令指出,任何會員國應要求相關授權經營者糾正不符合狀況,或有關會員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已於市場上提供的設備,或確保其設備於市場中被召回或撤走。

各成員國應制定相關處罰規則,該規則適合被採用於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授權經營者。各成員國並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處罰規則得到執行。這些處罰可能包括因嚴重違反而作出的刑事處罰。

參考:歐盟官方公報 - OJ L 96 29/03/2014 ,第7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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